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甘肃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由共青团甘肃省委、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科协、甘肃省学联主办,参赛高校自主申请承办,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推动高校学生学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指导竞赛活动,该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参赛高校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表决竞赛承办高校,确认竞赛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挑战杯”全国竞赛活动甘肃赛事的组织协调;
4、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5、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组委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成员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承办高校团委。
第八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一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核参赛作品,观看作品原理、结构演示,并在终审决赛现场展示时对提交作品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获奖作品等次名单。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条 凡在举办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省内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一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无论作者排序如何,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及全省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二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历史、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七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成本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成本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须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四条 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其中一名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30件,每人限报一件。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各高校在作品申报中要注重参照1:1:1的比例上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结构的合理和平衡,鼓励申报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
第四章 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评判
第十六条 组委会授权秘书处在预审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师生、评委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第十七条 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组委会将对被质疑投诉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第十八条 被质疑的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由评委会提交组委会研究,经组委会在到会委员人数超过2/3的会议上投票表决,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委员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并取消其参赛资格。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全部作品均可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原则上必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将在竞赛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组委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竞赛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评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五条 参加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另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八名的学校。
第二十七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若获奖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二十八条 竞赛按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40%左右评定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活动中组织工作突出和竞赛成绩进步较大的高校。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组委会确认。组织奖以高校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群众基础和成效、竞赛活动的发动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审查及初评情况、报送作品的规范性、布展以及组织学生观摩决赛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加终审决赛作品的作者所在学校,应向组委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等,作为竞赛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的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期间若收到投诉,组委会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组委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作者及所在学校取消下届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希望申请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请承办办法和程序,向组委会提交承办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依据当届《“挑战杯”甘肃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请承办办法》确定承办下届竞赛活动的高校。
第三十三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组委会名义寻求赞助。最高团体奖杯“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和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1、第十届“挑战杯”甘肃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2、第十届“挑战杯”甘肃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